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一般公务用车租赁行为,保障正常公务活动的开展,根据中央和省公务用车改革有关精神以及湖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完善全省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配套政策的通知》(湘车改〔2020〕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完成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即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一般公务活动租车是指用于办理一般公务如机要通信、应急保障等公务活动租用社会车辆。
第四条 一般公务活动租车应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持保障公务、安全规范、厉行节约、优质服务、公开透明的基本方针,遵循“谁使用、谁申请,谁审批、谁负责”的用车原则。
第二章 租赁范围
第五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保留的一般公务用车和市直公车平台归集的一般公务用车同时不能满足公务出行时,可以租赁社会车辆。具体范围包括:
(一)传送机要文件、涉密载体等重要资料、物品和机要网络维护;
(二)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办公室通知的紧急公务(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之内的除外);
(三)全市性重要会议中的集中活动或全市性的重大活动;
(四)交通补贴区域内的专项检查、督查和上级调研、检查、督查、考核、视察以及市区以外的公务活动;
(五)到事发现场处理突发应急事件,如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应急事件处置的,启动了应急预案和专项预案的;发生重大灾害(灾难、事故、事件)征兆及涉嫌事故(事件)亟需应急处置的;
(六)交通补贴保障范围之外的应急公务出行和重要公务接待活动;
(七)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及市党政两办组织开展或批准同意开展的巡察、督查、执法检查、工作调研和其他重大活动;
(八)接待上级领导,外省或省内地、市、州来邵调研考察;
(九)党政机关重要公务接待活动、集体大型公务活动、大型节会及其他特殊情况;
(十)经批准到省内其他市州开展集体公务活动,以及其他符合规定的公务活动。
第三章 车辆租赁管理
第六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一般公务活动原则上只能通过市直公车平台进行社会化车辆租赁,市公车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租赁平台的搭建、社会车辆准入、安全监管、费用监督等。
第七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规政策规定采购公车租赁服务,并加强管理。在市直公车平台增设“公车租赁超市”子平台,统一准入资格,统一租金价格范围,统一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通过政府采购程序确定入围“超市”的社会化租车公司名单,所有租赁车辆应安装北斗车载终端,原则上纳入全省“一张网”监管,市直公车平台提供免费培训服务,各入围社会化租车公司必须指定人员调度并参加培训。各用车单位在市直公车平台选择社会化租车公司提供租车服务,并通过电子卖场采购、核销相关费用。
第八条 购买车辆租赁服务需明确租赁方式、权利义务、收费标准、支付结算、安全保障等内容。
第九条 进入“超市”的公车租赁公司拥有的社会车辆应为自有车辆,无挂靠、证照全、车况好、排放达标,司机技术优、体检合格、无违法习惯、无酒驾、醉驾、毒驾史,确保安全。
第十条 一般公务用车租赁服务由各用车单位申请并审批,用车责任人提交需求申请(公务出行的事由、人数、时间、地点),在市直公车平台电脑端或者手机APP端用车申请界面的调度中心选择入围的租赁公司,按公车使用程序报批,再由租赁公司调度员进行车辆调度。各用车单位应准确、完整地反映、留存租赁事由、出行地点线路、里程等相关信息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第十一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私自租用其他社会化车辆用于公务活动,特殊情况不经市直公车平台租赁车辆的,必须书面报请市级主管领导同意,凭领导批示到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第十二条 租赁车辆用车期间不得随意改变行车路线和时间,确因工作需要改变的,用车单位或用车人需及时向市直公车平台报告情况,待租赁完成后补办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科学合理租赁车辆。公务出行3人以内(含3人)原则上租赁小轿车,公务出行4—5人原则上租赁商务车,公务出行6人以上方可租赁面包车或中巴车,公务出行16人(含16人)以上方可租赁大巴车。公务出行目的地确需到山区、林区,路况较差或者有其他特殊要求的方可租赁越野车。
第四章 结算方式
第十四条 车辆租赁服务工作结束后,用车单位登录本单位公车平台管理员账号(电脑端登录公务用车综合管理平台),在用车申请-派单打印界面打印对应派车单,在用车申请-用车费用-费用记录界面打印对应任务结算单。
第十五条 租车单位应通过市直公车平台核实北斗终端里程与实际用车任务里程是否相符,单位领导在结算单上签字确认起始地、到达地公里数、对租赁服务进行评价等相关信息,凭平台派车单、结算单和社会租车公司发票等相关凭证报销本单位公务活动租车费用。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报批程序产生的租车费用,应通过电子卖场,与社会化租车公司直接结算。
第十六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每月核实上个月实际租车对账明细表(包括用车联系单、结算单、发票等),经核实确认无误后提供给市财政局做核销对账凭证,并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合理设置社会车辆租赁费用比例和额度上限,加强检查监督,逐步实现车辆租赁费用的总量控制目标。
第十七条 车辆租赁费应当严格按照转账支付或公务卡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车辆租赁定价及价格调整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协助,商相关社会车辆租赁公司共同确定,其收费标准可根据物价因素、车辆运行成本等适时做出调整,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八条 本着从严管控、规范运营的原则,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活动出行原则上不再产生非经市直公车平台车辆租赁之外的费用。确因工作需要,经市主管领导审批同意的,租赁费用按实核销。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市直公车平台应当建立健全一般公务用车租赁制度,强化内控管理,自觉主动接受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纪检监察机关及其派驻机构监督和社会监督。对违规自行、长期、固定租赁车辆或不按规定支出车辆租赁费用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应严肃查处。
第二十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及市直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公车租赁行为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上级党政机关若对一般公务用车租赁出台新规定,遵照执行。